二是未及时填写并定时更新办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。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的规则。
依照《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三十三条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假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。